新书推介:《语义网技术体系》
作者:瞿裕忠,胡伟,程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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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>> 本版讨论Semantic Web(语义Web,语义网或语义万维网, Web 3.0)及相关理论,如:Ontology(本体,本体论), OWL(Web Ontology Langauge,Web本体语言), Description Logic(DL, 描述逻辑),RDFa,Ontology Engineering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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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river_hh 美女呀,离线,快来找我吧!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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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OWL、规则、一阶逻辑之间的关系

    OWL与规则的关系可以从两者与FOL的关系讨论。

    两者都是FOL的可判定子集。

    如果用L2表示最多只有两个变量的一阶逻辑FOL。
    OWL或可判定的DL逻辑系统与L2的语义表达能力是等价的。(对于OWL中基数约束要做特殊处理)。参考文献“On the relative expressiveness of description logics and predicate logics. AI,1996.”

    所以,对于A是B的子类这样的公理,可以表示成规则A(x)->B(y)。
    对于A=全称量词R.B,可以表示成规则A(x)合取R(x,y)->B(y)。
    注意这些公理和规则中最多出现两个变量。

    若想描述uncle问题,即parent(x,y)合取brother(x,z)->uncle(z,y),至少需要3个变量(这是规则的特长),所以OWL不能描述uncle问题。参考文献Ian Horrocks的SWRL中有说明。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DL适合描述层次结构,而不是其他的非结构化规则。这也就是许多研究DL+rule的出发点,即结合DL与规则系统在语义和计算方面的长处。

    结合DL和规则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:
    一类是研究描述逻辑与Horn规则在表达能力方法的相同之处,
    即表达的交集,然后在此基础上将DL的推理规约为基于规则的推理,
    从而可以将现有的、成熟的基于规则的推理方法和工具应用于DL的推理;
    参考文献“Description logic programs:combining logic programs with description logics”。这篇文章中详细描述了dl与horn规则的语义交集,比RDFS的表达能力还强。

    另一类是将DL逻辑系统与基于规则的逻辑系统组合成混和逻辑系统的方法,
    在混和系统中,DL部分用于描述结构化的知识,而rule部分描述非结构化的知识,
    其中结构化的知识可以作为规则中变量的定义域,或将非结构化的规则作为DL所描述的领域应遵循的(完整性)约束。
    这个方面的代表文献有:Al-log: Integrating datalog
    and description logics。
    CARIN: A representation language
    combining horn rules and description logics。
    在Al-log系统中,概念作为规则中变量的类型约束,系统中的推理是可靠的但不完备;
    在CARIN系统中,概念和角色都能出现在Horn规则中。
    CARIN系统支持存在蕴含(existential entailment),因此CARIN中的推理是可靠和完备的。
    个人觉得这两篇文章在混和逻辑的基于Tableaux推理方面写得很好。

    SWRL的重点在于增强OWL的属性方面的表达能力。
    与类构造器相比,DL的属性构造器的表达能力比较弱。对此,Horrock等提出语义Web规则语言(Semantic Web Rule Language,SWRL),SWRL的前一个版本是本体规则语言(Ontology Rule Language,ORL)。SWRL用Horn 规则扩展OWL DL,并将Horn规则作为公理加入OWL DL。SWRL主要是为了增强DL在属性方面的表达能力。但是以不判定为代价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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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baojie 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
      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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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wa, 这个文章写的好. 认真学习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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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wason21cn 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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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支持原创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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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superc_7 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射手座1983-12-15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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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关于规则和包含公理,DL handbook中2.2.5中有这么一段话:

    An import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igger rule C -> D and the inclusion axiom
    C ( D is that the trigger rule is not equivalent to its contrapositive -D -> -C.
    这里(表示包含,-表示negation

    就是说规则“C->D”和公理“D包含C”的重要差别是规则“C->D”和它的逆反“-D -> -C”并非等价的
    这块怎么看也看不懂,谁能解释一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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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river_hh 美女呀,离线,快来找我吧!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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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这句话的意思是:包含公理表达的语义比规则多。

    即B包含A,用规则可以表示为A(x)->B(x),
    B包含A还一个隐含语义是非A包含非B,
    但是由A(x)->B(x)不能得到非B(x)->非A(x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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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谢谢楼上了
    不过还是感到很奇怪
    A(x)->B(x)竟然不能得到非B(x)->非A(x)……
    跟OWA有关系吗
    点击查看用户来源及管理<br>发贴IP:*.*.*.* 2006/4/14 18:54:00
     
     wason21cn 帅哥哟,离线,有人找我吗?
      
   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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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关于这段话的理解,可以从belong to和subset to两种关系的区别来看, 对于一个rule来说,
    A--->B,  说的是如果一个individual a被证明是一个A的instance, 那么可以推出这个a也是B的一个instance, a \in A ----> a \in B, 但是由这个能不能推出 - B ---->- A呢? 即如果一个individual 不属于B, 那么它也不属于A,  答案是不知道? 因为这里的出发点是对于A的一个individual, 所以不知道对于A这个概念的整体来说是什么限制。
    但是对于subsumption  A \subset B , 说的是所有属于A的instance 都属于 B的instance,这个出发点是多所有A的instance, 所以假设的范围比前一种情况更加严格,所以能推出不属于 B的一定也不属于A。
    这个只是自己的领会。
    但是对于forumla  (A--->B)---->(--B--->--A), 这个forumla是一个tautology的.(永真的 )
    点击查看用户来源及管理<br>发贴IP:*.*.*.* 2006/4/15 1:20:00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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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谢谢楼上了
    看来我还要自己领会领会呵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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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基本同意wason21cn的话。

    但值得一体的是:在DL中体现TBox公理的trigger规则与一般的“A->B”表达式是不同的。

    从命题的角度:A->B=非A析取B。
    但DL中的trigger rule指的是关注的是规则能体现的推理过程,即前提的满足能得到结论的成立。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在rule前加上trigger的目的,体现前提“触发”结论;当前提不满足时,不能应用该规则。传统的专家系统、prolog等都是使用trigger规则来实现推理。

    DL中的TBox公理体现的是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,例如B包含A,它能用trigger规则A(x)->B(x)体现A的实例必定是B的实例这一公理。
    但是反过来就不一定。有A(x)->B(x)不能得到B包含A。因为A(x)->B(x)仅能反映:非A(x)析取B(x)。
    例如,令x=c,c不是A的实例,即A(c)是不可满足的,命题A(c)->B(c)是真的,因为A(c)为假。
    但在DL领域,c不是A的实例这一事实说明TBox公理“B包含A”不能应用于该事实,因为这个事实不满足前提。

    从trigger规则的角度,A->B不能得到非B->非A可以用下面的例子说明(借用John McCarthy的例子)。
    如果A表示开枪(fire),B表示Turkey死了,则A->B表示开枪导致Turkey死了。
    但是Turkey活着并不能推出没开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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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心情 
    值得好好学习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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